【大纪元2012年08月04日讯】(大纪元记者高云林多伦多报导)造成一人脑部永久性损伤的亚裔钓鱼者遇袭案控辩双方,分别以刑期过轻及审讯不当提出上诉,安省上诉法庭(The Appeal Court of Ontario)週四给出了判决结果,宣布维持安省高等法院原判。
在週四早上公布的决定中,法庭驳回了检控官及被告方的上诉。法官在週四的决定上写道,就所提供证据显示,被告米德顿(Trevor Middleton )「起到了带头煽动一伙人将亚裔钓鱼者推下水的作用,或者他就是推钓鱼者下水的人之一。」
声明还提到,尽管上诉人是否将人推到水里尚不明确,但仍有证据表明,他们在採取行动前有所商量,而且上诉人的车在冲在前面追赶受害者。
量刑太轻 无法起到威慑作用
安省上诉法庭的判决结果出来后,有社区团体表示,轻判无法起到对种族仇恨犯罪的威慑作用。
平权会多伦多分会临时执行总监May Lui 说: 「我们支持维持对米德顿仇恨犯罪的判决,但我们对维持他严重罪行宽松(刑期)的原判表示担忧。」
她表示,米德顿参与的是仇恨犯罪,那么对他的判刑就应该更反映出这点,「法庭应给出明确信息:安省和加拿大不容忍各种暴力犯罪,特别是种族仇恨攻击。」
大多伦多华裔及南亚裔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瑶瑶表示,上诉法庭的决定只有一半的公正,对定罪维持原判昭示了一个重要信息,那就是种族仇恨攻击不可饶恕。
她还说,加拿大亚裔社区的民众会对没有加刑而失望,许多人认为决定未能反映罪犯严重犯罪的程度和对社区的影响。
检控官阿华鲁(Alex Alvaro)对米德顿入狱两年少一天的裁决提出上诉,称量刑太轻,无法反映犯罪的种族仇恨成分。
阿华鲁要求判被告入狱八至十年,他表示,米德顿罪行严重,对其入狱两年少一天的宣判没有反映出攻击的种族仇恨动机。他主张将被告改判入狱五年,米德顿的律师则表示把这次攻击说成出于种族动机不公平。
检控官认为,法官史通(Alfred Stong)对该案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,包括罪行涉及仇恨和种族动机,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,亦称法官错误的把重点放在罪犯的年轻和无犯罪记录上。
背景回顾
2009年12月,安省高等法院判决23岁的米德顿2项刑事疏忽导致身体损伤罪及4项恶性袭击罪名成立。
被告米德顿涉嫌在2007年9月16日驾驶一辆皮卡(福特 F150)高速追赶并多次撞击一辆由柳若珩驾驶的本田Civic,造成Civic与一棵树相撞,其中28岁的乘客Shayne Berwick从后座被弹出车外,造成他脑部永久性损伤,没有能力照顾自己。
法庭了解到,柳若珩和24岁的Charles Hogan在Sutton地区Mossington Park的垂钓区被推下水,攻击事件发生前,有人声称要「推日本仔落水」(Nip-tipping)。
米德顿是乔治娜镇(Georgina Township)的一名专业摩托车越野赛选手。Berwick的继母Terry表示,她希望将案件列为仇恨犯罪。